多年的供熱糾紛 吉林法院這樣判
2019-09-03 12:05:36
來源:新文化報
? ? ? ?房屋繳納供熱費用本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但是房屋有沒有實際居住,用不用繳納供熱費用等等一系列問題,讓原本簡單的供用熱力合同變得復雜,也因此產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難分難解,一籌莫展,只好訴至法院。

起訴業主因多年未繳供熱費

? ? ? ?此次案件中,原告系吉林省磐石市某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該石咀鎮供熱。被告趙某某,在該鎮有一處住宅。原告訴稱,自 2016 年以來,被告趙某某并未繳納取暖費用及供熱管道改造費用。

? ? ? ?今年 7 月份,磐石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梳理,原告稱從 2011 年取暖期開始到 2015 年取暖期,趙某某一直沒有交納供熱費,2016 年,該物業公司對供熱區域內的供暖設施進行分戶改造,改造費為每平方米 28 元,趙某某亦沒有交納。

? ? ? ?該物業公司還訴稱,供熱改造后,從 2016 年開始至 2018 年,在沒有通過供熱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趙某某擅自接入管道用熱。雖然多次向趙某某催繳供熱費,對方一直沒有繳納。

? ? ? ?為此,該物業公司要求趙某某給付供熱費 1.3 萬余元,供熱改造費 1736 元,利息 2391 元,合計 1.75 萬余元。

被告稱沒有得到供熱

? ? ?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要求補交 2011 年至 2015 年的供熱費的訴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被告在此期間已經搬到磐石市居住,供熱的房屋無人實際居住。另外,被告除在 2010 年向原告要求只交余熱費外,從未同意交付供熱費,原告也從未向被告主張過繳納供熱費。同時,2016 年供熱管道改造后,已停止供熱。在此期間,由他人使用該房屋存儲貨物,足以證明 2016 年、2017 年兩年沒有實際供熱,因此要求這兩年供熱費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這樣判

? ? ? ?雙方各執一詞,難解難分,磐石法院隨即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磐石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從 2011 年取暖期開始到 2015 年取暖期,趙某某一直沒有交納供熱費,2016 年取暖期開始前公司對供熱區域內的供暖設施進行分戶改造,趙某某應交納的供熱改造費,但趙某某沒有交納。2016 供熱改造后,趙某某私自接入管道用熱,且一直沒有交納取暖費。

? ? ? ?最后,磐石法院認為,供用熱力合同是指供暖單位向熱力用戶提供熱力,熱力用戶向供暖單位支付供熱費的合同。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供用熱力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本案被告趙某某已經接受了原告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供熱服務,與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供暖單位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趙某某作為熱力的使用人及供熱合同的相對方,應當依約支付取暖費。

? ? ? ?庭審中,趙某某抗辯稱從 2011 年開始至 2015 年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要求其交納取暖費,現起訴要求該部分費用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提出已向趙某某主張過權利,但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對此加以證明,故其應當對該部分費用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取暖費,雖然趙某某抗辯稱其從 2018 年接入的管道,但因屬私自接入,且對其提出的接入時間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磐石法院對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 2016 年供熱改造后至 2018 年取暖期的取暖費予以支持,因庭審中趙某某提出對供熱改造費 1736 元沒有異議,故磐石法院對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該費用予以支持。但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給付供熱費利息的主張于法無據,磐石法院不予支持。

? ? ? ?最終,磐石法院作出以下判決,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某一次性給付原告磐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6-2018 年取暖期間內的供熱費 5022 元,以及 2016 年供熱改造費 1736 元,共計 6758 元。

這場多年以來困擾雙方的供用熱力合同就此畫上了句號。雙方當事人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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